前言:在撰写进口贸易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关税税率降低对进口贸易额及对国内企业的影响
自从1992年我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朝着更加自由化和市场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1992~1997年,短短的五年中,我国关税总水平从43.2%降至17%。关税所降幅度,无论是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还是从我国目前国内市场的承受能力的角度来看,都是很大的。关税下降的结果是进口贸易量的扩大,从上海市近两年商品进口的情况看,关税税率大幅度下调,降低了企业进口成本,刺激了进口商品贸易量的增加。从上海海关的统计数字反映,1996年上海口岸进口货物总值达256.6亿美元,比1995年增加31.3亿美元,增长了13.9%。同时上海口岸进口货物总值在全国进口货物总值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增加,1994年为15%,1995年为17%,1996年为18.5%。在进口商品结构中,不仅低税率商品的进口贸易量在扩大,而且高税率商品也在陆续增加,但低税率商品进口贸易量比高税率商品增长的幅度相对较大。像化工类产品,由于关税税率下降的幅度比其他商品大,近几年的进口贸易量呈强势增长,这表明税率的高低仍然是决定进口商品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它对商品的进口贸易量产生直接影响。
从另一方面看,国内市场的需求状况也影响着商品进口的贸易量。如果国内市场疲软,有效需求不足,那么尽管关税税率下调,商品进口的量也是相对有限的。相反,对于那些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商品,一旦税率降低,商品进口的贸易量就会急剧增长。如葡萄酒的进口情况就是如此,据从上海海关的统计反映,由于国内市场葡萄酒的需求旺盛,1997年第1季度葡萄酒的进口总量与199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倍。
关税税率下降对国内经营进口的企业和对国内的生产企业产生着不同影响。对于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关税税率下调,降低了公司的进口成本,公司的进口利润增加;对于那些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来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关税税率下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但是,对于其他国内生产企业,降低关税税率则增加了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尤其是对那些生产家用电器、精细化工产品和一些轻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市场竞争压力更为明显。从上海市的调查结果反映出,随着我国关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进口贸易量扩大,已开始冲击部分国内市场,对上海市地区的生产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压力。在被调查的多数企业都认为,我国新的梯形结构关税税率对国内产业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相对减缓了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抑制了进口规模无限制地扩张,但是这种相对保护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最终还是要靠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二、在新关税制度下进口贸易结构呈现出新的变化
我国新关税制度的宗旨是: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稳定进口税收;削减税率峰值,实行适度保护。经过几年来的关税税率的不断调整和减免税的清理,使上海口岸的进口贸易格局呈现出新的变化。从大的贸易格局看,随着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贸易量日渐下降。尤其是1996年起,国家对贷款、捐赠、易货贸易等项目的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并开始对1996年起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一律征税后,上海口岸进口贸易结构同1995年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上海海关统计,1995年以前,在上海地区的进口货物中减免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分别大于加工贸易货物和一般应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而到了1996年随着国家对于一些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后,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的比例开始下降,而加工贸易和一般应税货物的进口量相应增加,形成了一种新的贸易格局。这一新的贸易格局在1997年仍然保持不变,即加工贸易货物领头,应税货物随后,减免税货物进一步下降。
尽管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正面作用,但是,与任何事物一样,有其利也有其弊,加工贸易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加工贸易作用的评价,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发轫之初,就存在不同的观点。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重视打击走私,这种争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并对有关政策的走向产生了影响。
对于加工贸易负面作用的认识,有些是客观存在,有些则是由于看待问题角度的失误,存在夸大甚至强加于加工贸易之嫌。无论如何,看待像加工贸易这样重大的事物,关键要从大局出发,比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是为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加工贸易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引导加工贸易更好地发展。因此,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分析。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一、关税税率降低对进口贸易额及对国内企业的影响
自从1992年我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朝着更加自由化和市场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1992~1997年,短短的五年中,我国关税总水平从43.2%降至17%。关税所降幅度,无论是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还是从我国目前国内市场的承受能力的角度来看,都是很大的。关税下降的结果是进口贸易量的扩大,从上海市近两年商品进口的情况看,关税税率大幅度下调,降低了企业进口成本,刺激了进口商品贸易量的增加。从上海海关的统计数字反映,1996年上海口岸进口货物总值达256.6亿美元,比1995年增加31.3亿美元,增长了13.9%。同时上海口岸进口货物总值在全国进口货物总值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增加,1994年为15%,1995年为17%,1996年为18.5%。在进口商品结构中,不仅低税率商品的进口贸易量在扩大,而且高税率商品也在陆续增加,但低税率商品进口贸易量比高税率商品增长的幅度相对较大。像化工类产品,由于关税税率下降的幅度比其他商品大,近几年的进口贸易量呈强势增长,这表明税率的高低仍然是决定进口商品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它对商品的进口贸易量产生直接影响。
从另一方面看,国内市场的需求状况也影响着商品进口的贸易量。如果国内市场疲软,有效需求不足,那么尽管关税税率下调,商品进口的量也是相对有限的。相反,对于那些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商品,一旦税率降低,商品进口的贸易量就会急剧增长。如葡萄酒的进口情况就是如此,据从上海海关的统计反映,由于国内市场葡萄酒的需求旺盛,1997年第1季度葡萄酒的进口总量与199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倍。
关税税率下降对国内经营进口的企业和对国内的生产企业产生着不同影响。对于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关税税率下调,降低了公司的进口成本,公司的进口利润增加;对于那些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来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关税税率下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但是,对于其他国内生产企业,降低关税税率则增加了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尤其是对那些生产家用电器、精细化工产品和一些轻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市场竞争压力更为明显。从上海市的调查结果反映出,随着我国关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进口贸易量扩大,已开始冲击部分国内市场,对上海市地区的生产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压力。在被调查的多数企业都认为,我国新的梯形结构关税税率对国内产业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相对减缓了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抑制了进口规模无限制地扩张,但是这种相对保护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最终还是要靠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二、在新关税制度下进口贸易结构呈现出新的变化
我国新关税制度的宗旨是: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稳定进口税收;削减税率峰值,实行适度保护。经过几年来的关税税率的不断调整和减免税的清理,使上海口岸的进口贸易格局呈现出新的变化。从大的贸易格局看,随着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贸易量日渐下降。尤其是1996年起,国家对贷款、捐赠、易货贸易等项目的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并开始对1996年起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一律征税后,上海口岸进口贸易结构同1995年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上海海关统计,1995年以前,在上海地区的进口货物中减免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分别大于加工贸易货物和一般应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而到了1996年随着国家对于一些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后,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的比例开始下降,而加工贸易和一般应税货物的进口量相应增加,形成了一种新的贸易格局。这一新的贸易格局在1997年仍然保持不变,即加工贸易货物领头,应税货物随后,减免税货物进一步下降。
摘要: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以“出口创汇和技术引进”为基础的贸易战略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当前和未来的贸易形势,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等贸易战略更多的是一种出口战略。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进口战略呢?以“安全”、“发展”为目标的进口战略可能是中国目前的最好选择。为了实现安全和发展这两个战略目标,在当前和未来几年可以采取“抓住两头、放开中间、促进平衡”的进口政策。
关键词:进口战略,贸易战略,贸易形势,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战略,技术进步
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以“出口创汇和技术引进”为基础的贸易战略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当前和未来的贸易形势,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等贸易战略更多的是一种出口战略。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进口战略呢?以“安全”、“发展”为目标的进口战略可能是中国目前的最好选择。为了实现安全和发展这两个战略目标,在当前和未来几年可以采取“抓住两头、放开中间、促进平衡”的进口政策。
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中国过去的贸易战略;第二部分讨论中国进口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三部分讨论进口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和可能危害;第四部分讨论当前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中国当前的进口战略。
一、中国贸易战略回顾
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政策调整,并于1996年提出了“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等对外贸易战略,明确提出以“促进中国经济增长和提高质量效益为目标’,来扩大对外贸易。其中市场多元化战略主要是指降低出口市场的集中度,争取向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出口尽可能多的产品;以质取胜战略主要是指提高出口的质量效益,改变粗放型的出口增长模式;科技兴贸战略主要是指提高出口行业的技术水平,增加出口品的技术附加值。由于本文的重点是贸易战略,而不是外贸体制和外贸政策,因而本文不对中国外贸体制和外贸政策的变化过程进行回顾与分析,而仅仅集中于贸易战略的讨论。需要说明的是,1978年到1995年期间,中国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政策调整,但是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贸易战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这个时期内没有隐含的贸易战略。
【内容提要】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在我国情况也是如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与世界贸易组织距离的缩短,及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的形势,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先从归纳并评述平行进口理论中几个对立关系入手,即从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角度权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允许并加以规制,而不是绝对禁止的结论。
【关键词】平行进口灰色市场进口商标法知识产权法
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又称灰色市场(GreyMarket)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下同)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本文要讨论的商标平行进口情形限于相关的国内、国外商标属同源的情形。
一、“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的抉择
商标权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在理论上主要是体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或称“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赞成者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反对者则认为商标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标权利穷竭也应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国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场的行为,同时使他国商标权人在他国的权利也用尽。
各国实践的巨大差别及国际组织试图统一规定努力的失败说明了简单地谈“权利穷竭”或“地域性”显然已无济于事,挖掘两原则背后隐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有很大差异,保护的期限、范围、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而“权利穷竭原则”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i]。两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所以在国内市场它们一般是不会产生冲突的。在发生冲突的平行进口情形时也应考虑这两个因素,然后再判断两者是可以像在国内市场一样和平地相处,还是需要重新考虑它们的价值取向。